寧波文具行業協會章程(修訂版)
寧波市文具行業協會寧波文具行業協會章程(修訂版)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寧波文具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INGBO STATIONERY ASSOCIATION,縮寫為CNSA。
第二條 寧波文具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由寧波市文具產業相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根據中國法律和國際慣例,秉承傳統,遵紀守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團結進取,繼往開來,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致力于整合寧波市文具產業資源,加強行業內部自律;在政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促進寧波文具產業同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貿易合作;積極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整體提升寧波文具產業的優勢;積極探索、研究、發展、完善寧波文具產業發展規劃,推動寧波文具產業事業向更高的目標邁進。
第四條 協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協會為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團體會員。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寧波市民政局。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可同國內外相應組織簽署有關民間的經濟科技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協定和其他文件。
第六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在國內外設代表處及有關機構。
第七條 本協會活動區域為:浙江省寧波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收集、整理、分析國際文具行業的市場狀況和經濟技術、經營管理信息。及時向會員企業提供最新的文具經貿動態和國際市場調研情況,幫助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發布貿易信息、提供貿易機會;介紹經濟技術合作對象;提供信息咨詢及國內外公司企業的資信調查服務;為會員制定發展規劃和經營決策,提供準確信息和科學合理的建議。
(二)建立與世界各國和地區文具商協會、其它經濟團體和相關企業的密切聯系。組織境外文具相關經貿組織、商會代表團來寧波訪問,組織會員出國訪問、考察、培訓、交流和經貿洽談活動,與有關國際文具行業商會及境外相關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國際文具組織及其活動;開展與國外駐華使領館商務處和在華的商會聯絡工作。
(三)加強專利和知識產權保護,協助會員單位做好專利管理工作。代理會員企業商標和專利在國內外的注冊、續展、轉讓等業務;加強與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合作,建立文具專利技術檢索資料庫和平臺;建立協會會員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內部自律機制;協助會員企業處理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
(四)法律事務服務。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擔任代理人參與各種涉外經貿案件的咨詢、調解、訴訟和仲裁活動;組織文具行業共同應對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
(五)加強行業內部交流合作。建立寧波文具行業內部交流機制,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提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間公平競爭的權利和正當權益;推動與各地區文具行業的橫向聯合,加強寧波文具業同國內其它生產地政府和行業協會的聯系和合作。
(六)搭建文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平臺。及時宣傳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代表企業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開展行業經濟的調查研究,提出文具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的建議。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制定行業規范、產品質量標準,審查和推薦行業和國家、省、市名牌產品,建立文具行業科技進步基金,扶持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八)為國際文具采購商提供交流平臺,建立寧波文具企業產品展示展銷中心和電子商務體系,打造寧波作為世界文具制造、交易、研發中心地位。
(九)舉辦文具相關展覽會、研討會、技術講座等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境外文具相關展會。
(十)承擔和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會員種類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文具產業相關企業、團體、個人,經申請、批準可以成為企業、團體、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自愿提交申請入會的企業、團體、個人應當提交入會申請書、準確真實的背景資料、遵守協會章程和其它規定承諾書及有關證明文件,辦理入會手續;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或授權理事會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優惠取得協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可要求協會協調有關經濟貿易活動;
(七)可要求協會協調會員之間的糾紛;
(八)可要求協會提供個性化服務和幫助;
(九)有權了解協會的運營工作情況;
(十)可要求協會對其提供的資料保密。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法律、國際慣例、協會章程和約定;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和形象;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支持協會工作,必要時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當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并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以及組織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推舉本協會名譽會長、顧問;協會理事長卸職后,推舉為本協會永遠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年度財務計劃、收支決算;
(十一)指導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十二)審議并批準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是協會理事長及全體副理事長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理事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監督、檢查、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情況,發現有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現象,有權予以糾正;
(二)檢查協會內部執行管理制度的情況,發現有違反協會內部管理制度的現象,有權予以糾正;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協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一名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對在任期內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領導崗位實行年度考核制。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認定為工作表現平庸或有違反協會有關規定者,可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提議罷免,并提請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情況,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未擔任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三條 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監事會成員由3名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托,核查本協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三)保守本協會秘密。
第三十六條 監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給本協會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如監事一年內累計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經理事會提名取消其監事資格,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可由會員(代表)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協會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本協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等,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四十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四十一條 列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列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秘書處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要依據章程制定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服務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不人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九章 黨組織建設
第六十四條 協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五條 協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六十六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六十七條 協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協會黨組織意見;協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八條 協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九條 協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協會負責人參加。
第七十條 協會支持黨組織對協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四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寧波文具行業協會四屆五次理事會完善補充。
寧波文具行業協會
2019年7月2日(修訂)
2019年7月2日(修訂)